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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宝市教发[2010]339号

 

宝鸡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等八项

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局直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已经完善和建立的《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宝鸡市教育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等八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政府信息公开△  制度   通知

  宝鸡市教育局                 2010年10月26日印发

共印25份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市政府办的要求,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教育系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直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单位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对局直属有关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1、设立信息公开领导机构情况;2、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任务分解落实情况;3、研究部署信息公开工作情况;4、组织指导、协调落实信息公开工作情况;5、监督检查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情况;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包括落实申请场所、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执行收费办法等情况。

(五)不予公开。包括确定不予公开的依据、落实保密审查制度、规范受理及答复方式等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和范围具体、准确;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投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直接提供日常自查情况、核实自查情况的重点考核、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

第八条  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度安排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检查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三)社会评议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局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

(四)综合评定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通过发文、365bet备用网站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对不合格等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市教育局及直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行政机关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内容:

(一)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确定的公开范围、方式和程序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三)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设施、措施是否便捷有效;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及时;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是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八)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是否按规定收费。

第五条  评议工作由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评议的单位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将评议结果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为做好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市教育局及直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机关及局直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  市教育局机关及局直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本规定要求,建立保密审查工作机构,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并确定一名单位领导分管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四)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五)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授权单位确定的其他国家秘密事项。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已经解密,但公开后仍有可能对部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信息;

(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一)保密期限届满或提前解密,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会对部门工作或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二)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机关或局直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对信息内容是否可以公开提出初审意见,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对政府信息制作人送交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科室负责人提出复审意见,送本机关或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三)局机关或有关局直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该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核。

(四)局机关或相关局直单位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批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最终结果负领导责任。

(五)局机关或相关局直单位不能确定的,报上级保密部门审定。

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第十条  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保密审查认为是否公开的依据;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信息承办人、科室领导签名、日期;

(五)局机关或局直有关单位保密审查机构领导及文件签发人签名、日期;

(六)局机关或局直有关单位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局机关或局直有关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需申请确定信息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函;

(二)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本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政府信息产生的市教育局或局直属有关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或单位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被质疑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不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3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审批表

 

提供或发布

信息的

单位名称

 

所提供或

发布信息的

文件标题或

主要内容

 

保 密 审 查

意       见

 

 

 

 

审查责任人:

                     年  月  日

保 密 审 批

意       见

 

 

 

 

 

审查责任领导:

                            年  月  日

处 理 结 果

 

 

 

 

经办、操作人员:

                   年  月  日

 

注:1、“保密审查意见”栏中,须根据提供或发布的内容,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审核待审事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提出是否同意提供或发布的具体意见,以便审批责任领导复核、审批。

2、“处理结果”栏中,直接发布须注明所发布信息的网站名称及栏目;根据要求提供的,须注明受文单位的名称。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我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切实增强办事透明度,强化管理、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宝鸡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宝鸡市教育局及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制定本系统或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指南、目录的;

(四)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的;

(八)未经审查批准程序,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九)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一)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二)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以下情形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提起、调查、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程序,依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必须高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针对教育方面的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事件为主。

第三条  局政研室在获得局同意后,代表宝鸡市教育局负责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名称统一为“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五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核。

第六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坚持节俭的原则。不得向与会人员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和其他有价证券。严禁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 

第七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序:

(一)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二)涉及我市教育行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审定,报市政府新闻办审批,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接受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 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分工组织实施。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市教育局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的同时,应抄送市政府新闻办,以便掌握情况,配合做好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的预案准备;

(四)凡涉及重大问题和全局性敏感问题的对外宣传口径,新闻媒体采写的新闻稿件需报市政府新闻办,由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方可发布;

(五)凡涉及邀请境外媒体记者参加的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和记者招待会,市教育局要事先报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涉及港澳媒体和国外驻华新闻机构)、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及其他国家来华新闻媒体)和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涉及台湾地区媒体)等部门审批,通过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邀请,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实施;

(六)严肃新闻发布纪律,维护新闻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未经批准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单位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信息。对违规发布信息、造成失实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2010 年10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市教育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教育局及其直属有关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单位职责,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分级、按职能受理的原则。

一、受理机构:市教育局及其直属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公开程序

(一)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申请表》可以在365bet备用网站(http://www.dezhongcanyin.com/)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市教育局或局直有关单位的电子邮箱,由相应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受理。

2、通过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发送到受理单位,并在信函、传真的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现场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单位当面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写。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三)申请公开的处理

1、审查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机构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并出具《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见附件2)。

3、答复

受理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受理机构答复时,应按下列情形向申请人告知。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出具《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出具《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5);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出具《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6);

(4)不属于本机构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7);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8);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9)。

三、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可向受理机构的监察室(处)投诉,也可向市政府监察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宝鸡市教育局监察室办公地址:市行政中心6号楼  电话:3261094

宝鸡市监察局办公地址:宝鸡市行政中心1号楼 投诉电话:3260586

本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

3.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

4.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公开告知书

5.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公开告知书

7.    宝鸡市教育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8.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9.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附1: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法人    其他   组织

名  称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信息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时间

 

所     需     信     息     情     况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索取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纸    面                            □电子邮件                          □光    盘                              □磁    盘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邮    寄                          □快    递                          □电子邮件                                   □传    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附2: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

         (     )第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当面等方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已收悉。经审核现予以受理,并将在规定时间内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书面答复。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3: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延期答复告知书

         (     )第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有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涉及不可抗力的情形

□其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答复(延长答复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该期限内)。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4: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可以公开告知书

                           宝教告字(     )第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回字()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请注意□中的“√”)

  □公开范围

  □部分公开范围,其内容为                        

  本机关将以以下方式提供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提供纸质信息

  □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电子化信息

  □提供电子化信息,具体载体为光盘

  □提供电子化信息,具体载体为磁盘

  □以其他方式提供,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向你(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递送费用 元。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                                                   地点办理缴费等具体手续。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5: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你(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本机关将以你(单位)申请提供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6: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不予公开告知书

                         宝教告字(     )第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登记回执》        回字( )第    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全部/□部分属于:(请注意□中的“√”)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第三方不同意公开

  □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

  □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全部/□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7:

宝鸡市教育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建议向    

       机关咨询,联系方式为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8: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请你(单位)更改、补充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特此告知。

 

 

 

 

(印章)

年    月    日

 

 


宝鸡市教育局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828号)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教育局或局直有关单位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书面申请提供本单位主动公开信息范围以外的政府公开信息,可按如下标准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

  (一)检索费:在市教育局或局直有关单位设置的公共查阅室、档案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搜索、查询、编辑、存储政府公开信息,按申请事项每项2元的标准收取检索费。

(二)复制费:市教育局或局直有关单位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通过纸张复印、打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按纸张大小收取成本复制费,即A4纸0.3元张、A3纸0.80元/张、B4纸0.0.60元/张、16K纸0.2元/张;提供磁盘、光盘等介质存储政府公开信息的,按购买磁盘、光盘的实际价格收取费用,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三)邮寄费:按照当地邮政部门实际所需的费用向申请者收取。

  二、由申请者自行提供磁盘、光盘等介质存储所需信息的,市教育局或局直有关单位只能收取检索费,不得另行收取复制费。

  行政机关依申请复制、邮寄公开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费、复制费和邮寄费。

  三、下岗职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市教育局或局直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四、市教育局或局直有关单位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申请者申请提供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公开信息的,市教育局或局直有关单位应当告知申请者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市教育局或局直有关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在醒目的场所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严格按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更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时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制度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市教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掌握市教育局及直属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宝鸡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起报单位

统计范围:市教育局及直属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

起报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运行状况,以局机关和局直有关单位起报单位。

三、组织实施

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本机关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相关培训;负责依法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四、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指标目录表》中各统计指标的报告期别,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报送前半年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

(二)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数据暂缺不详的请“空格”,不应有数据的请填“-”。

五、说明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用于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的政府信息按条计算。如信息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记为一条信息。部分内容公开的文件也记为一条信息。如信息为报告的形式,一份报告记为一条信息,例如本局所辖单位的年度公报、年鉴和其它专题分析报告等,均记为一条信息。

(三)同一条信息以多种形式公开的,不重复计算,例如:在报纸、网站和公共查阅点等多种形式公布,但只记为一条。

(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信息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联合发布的信息以各联合发布机构为统计主体。非统计主体发布的信息不记入该机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但可记入服务类信息。

本制度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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